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  內政部 (以下簡稱本部) 為確保消防機具、器材及設備之產品品質,
    達到設置消 防安全設備之預期功能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十九  型式認可、個別認可及依前點規定之有關作業,本部得指定或委
        託專業機構辦理。
        前項專業機構辦理認可作業,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,並設消防機
        具、器材及設備之審查委員會及訂定相關作業規定。
        前項收費項目、費率及相關作業規定,應報本部核定。